44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與撤銷訴訟之關係如何?
(A)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與撤銷訴訟,得選擇提起之
(B)撤銷訴訟,於原告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亦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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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301), C(3025), D(613), E(1) #188708

詳解 (共 9 筆)

#396860


確認訴訟,又稱補充訴訟,進言之,在"得"提起撤銷 課予義務 給付訴訟之前提下,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例外:確認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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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07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三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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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75
這種題目,更要拿分,因為大多數人會看錯,小心看、仔細瞧,就是得分關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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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69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 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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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456
確無違> 一 撤 課> 確   (心法請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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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64
我看到快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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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04
文謅謅的看得好痛苦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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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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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311
就法條而已啊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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