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行政訴訟類型中有關撤銷訴訟之一般要件為何?
(A)須有行政命令之存在
(B)原告主張行政處分不當
(C)須經請願程序未獲結果
(D)需原告有訴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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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1609), C(1650), D(3767), E(0) #645574
統計: A(466), B(1609), C(1650), D(3767), E(0) #645574
詳解 (共 10 筆)
#923578
(A)須有行政處分的存在
(B)非不當, 因為不當不可進入行政訴訟階段, 應改為違法
(C)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結果,其訴始為合法;參照訴訟法第4條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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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040
考前一天要睡好,不然又要選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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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130
典試委員怕我們未來執行公務的時候
眼殘看錯字蓋錯章
進而發生國賠事件
特地用心良苦說了個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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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994
(A)須有行政(命令)之存在 : (須有行政處分) (B)原告主張行政處分(不當) : (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 註: 違法並不包含不當 (C)須經(請願)程序未獲結果 (訴願未果) (D)需原告有訴訟利益 我選到C 撞牆......我居然忘了 違法不包含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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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913
請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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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013
撤銷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是指針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的行政處分,若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其要件有四: 一、 須有行政處分 二、 須主張行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 訴願前置主義 即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四、 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所定的法定期間內提起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但若是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來源http://www.zoomlaw.net/files/16-1138-1412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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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964
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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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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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47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 條(撤銷訴訟)(負擔處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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