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鄉(鎮、市)長辭職、去職、死亡,且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應如何處理?
(A)由內政部派員代理
(B)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C)由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代理
(D)由副鄉(鎮、市)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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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192), C(9), D(61), E(0) #487835
統計: A(26), B(1192), C(9), D(61), E(0) #487835
詳解 (共 1 筆)
#3672863
地制法§82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
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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