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適用者可依據自己的偏好,自訂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的順序與位階 關係
(B)法條對構成要件的規定不明確,就表示法律有漏洞
(C)必須先進行法律解釋,確定存在法律漏洞,才考慮進行法律補充
(D)如果各種解釋方法會帶來不同的結果,法官一定要採用目的解釋所得之結果
統計: A(49), B(786), C(3473), D(410), E(0) #3225985
詳解 (共 6 筆)
B構成要件不明確——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並非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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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如文義、體系、歷史、目的解釋)在法學上具有客觀的思維邏輯,雖然各方法間通常沒有絕對的位階,但原則上應以「文義解釋」為優先與起點,法官不能單憑「個人偏好」去自訂順序與位階關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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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法條對構成要件規定不明確(例如使用「公共利益」、「善良風俗」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屬於法律概念的抽象性或不明確,這時只需要透過「法律解釋」來釐清文義即可。所謂的法律漏洞,是指「對於應規範的事項,法律因為疏忽而完全沒有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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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處理法律問題時有先後順序。法官必須先依法條文字進行「法律解釋」,當無論怎麼解釋,都發現法律對於該爭議完全沒有規定(存在法律漏洞)時,才能進一步運用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或擴張等方法來進行「法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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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如果多種解釋方法帶來不同的結果,各方法之間必須進行學理上的權衡與衝突調和,甚至須接受「合憲性解釋」的檢驗,並沒有規定法官「一定要」採用目的解釋的結果。在文義非常明確時,往往更不能假借目的之名而推翻明確的條文文字。
補充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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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看到公告時,我們必須先看字面上的意思(文義解釋),不夠清楚時才能再看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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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如果法官今天不喜歡狗,他就直接跳過字面意思,自己瞎編順序說:「我覺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保持車站乾淨,所以我覺得帶『貓』進來也要被罰!」這樣不依循邏輯、隨自己偏好亂套順序,是不對的。ㅤㅤ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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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規定字眼寫得很抽象、不夠具體,這叫「不明確」,只要法官解釋一下就好,不叫「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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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公告寫「禁止攜帶體型過大之犬隻」。什麼叫「過大」?每個人標準不同,規定確實「不明確」。這時候法官只要查查一般習慣,定出「超過 15 公斤叫過大」即可,這叫解釋法律。法律並沒有漏掉規定「體型過大」這件事,它只是寫得比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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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法官遇到爭議,要先把整本法律看過、解釋過一遍,確定法律真的完全沒規定到這件事(有漏洞),才可以自己動手把這個洞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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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今天有人牽了一隻「導盲犬」進車站。法官翻遍整本鐵路法規,發現不管是看字面、看規定目的,都只提到「禁止帶狗」,卻壓根沒想到世界上有導盲犬這種需要特殊照顧的情況(這就是法律漏洞)。此時法官才能進行「法律補充」,判定導盲犬為了保護視障同胞,應該排除在禁止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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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如果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不同結果,法官必須通盤考量,絕對不是「目的解釋」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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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有人帶了一隻「電子機器狗」進車站。-
文字解釋: 機器狗是機器,不是生物「犬隻」,所以可以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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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釋: 規定目的是為了「怕嚇到乘客」,機器狗很大隻也會嚇到人,所以不能進去。
這時兩種方法打架了,法官不能霸道地說「不管啦!目的解釋最大,所以禁止進去!」因為機器狗在文字上完全不是狗,如果硬要罰,會嚴重違反處罰必須看文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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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很模糊 \( \rightarrow \) 用「法律解釋」把文字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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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完全漏掉 \( \rightarrow \) 用「法律補充」把破洞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