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有關聲復案件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覆議
(B)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有關聲復案件之決定不服時,其聲請覆議,以 1 次為限
(C)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復
(D)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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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92), C(126), D(1073), E(0) #1928689
統計: A(109), B(92), C(126), D(1073), E(0) #1928689
詳解 (共 2 筆)
#3203010
審計法
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 25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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