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應如何處理?
(A)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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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90), C(904), D(183), E(0) #1928694
統計: A(97), B(290), C(904), D(183), E(0) #1928694
詳解 (共 4 筆)
#5691382
審計法
第 73 條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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