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有關刑事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滿 8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B) 18 歲以下人之行為,不罰
(C) 12 歲以上 18 歲以下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
(D) 14 歲以上 20 歲以下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
統計: A(2826), B(95), C(295), D(145), E(0) #2988443
詳解 (共 8 筆)
刑法第18條規定:
行為人未滿14歲,因為行為人不具有責任能力,不能課以刑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滿80歲之人,則有部分的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刑法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至於如果只是造成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的時候,則可以減輕其刑。
刑事責任能力
被告能夠負擔刑責的能力。當犯罪行為發生時,除考慮客觀上的損害之外,還要考慮行為人內心是否具有可譴責的主觀情況。必須是行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行動,且能夠瞭解並意識到他做的事情是否違法時,才能對之加以處罰,他才會有責任。行為人具有這樣理解、控制的能力,就叫做責任能力。
由於現代刑法採取責任主義(或稱罪責原則),即學理上所說的「無責任即無犯罪」、「無責任即無刑罰」。要讓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前,必須先確認他有責任能力。否則縱使違反法律,造成侵害,行為人也不會有責任。既然沒有責任,便不會有刑罰,最多只能施以保安處分。
A) 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正確】
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此選項正確。
(B) 18歲以下人之行為,不罰——❌【錯誤】
刑法未以18歲作為「不罰」之界線。依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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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人之行為,依刑法第18條第1項,不罰(無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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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依同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並非不罰。
因此,「18歲以下人之行為,不罰」之敘述錯誤。
(C) 12歲以上18歲以下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錯誤】
刑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責任能力年齡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而非12歲。刑法第18條第1項已明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故12歲至14歲間之行為人屬「無責任能力」,非限制責任能力。此選項錯誤。
(D) 14歲以上20歲以下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錯誤】
刑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責任能力年齡上限為「未滿18歲」,而非20歲。行為人已滿18歲者,除有其他責任能力減損事由外,應負完全責任能力。此選項將年齡上限錯誤延伸至20歲,與現行法不符,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