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有關刑事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滿 8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B) 18 歲以下人之行為,不罰
(C) 12 歲以上 18 歲以下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
(D) 14 歲以上 20 歲以下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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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5), B(89), C(288), D(144), E(0) #2988443
統計: A(2755), B(89), C(288), D(144), E(0) #2988443
詳解 (共 7 筆)
#5625687
刑法第18條規定:
行為人未滿14歲,因為行為人不具有責任能力,不能課以刑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滿80歲之人,則有部分的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刑法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至於如果只是造成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的時候,則可以減輕其刑。
刑事責任能力
被告能夠負擔刑責的能力。當犯罪行為發生時,除考慮客觀上的損害之外,還要考慮行為人內心是否具有可譴責的主觀情況。必須是行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行動,且能夠瞭解並意識到他做的事情是否違法時,才能對之加以處罰,他才會有責任。行為人具有這樣理解、控制的能力,就叫做責任能力。
由於現代刑法採取責任主義(或稱罪責原則),即學理上所說的「無責任即無犯罪」、「無責任即無刑罰」。要讓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前,必須先確認他有責任能力。否則縱使違反法律,造成侵害,行為人也不會有責任。既然沒有責任,便不會有刑罰,最多只能施以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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