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當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
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原則為何?
(A)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B)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之團體協約
(C)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D)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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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97), C(99), D(398), E(0) #1510422
統計: A(142), B(97), C(99), D(398), E(0) #1510422
詳解 (共 1 筆)
#1607798
團體協約法
第4條(多數協約適用順序)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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