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民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臺鐵普悠瑪新馬站正線出軌重大行車事故,該列車司機員領有交通部發給之
駕駛執照,交通部認該起事故司機員有故意或過失之情節而做出處分,下列何者為鐵路法規定之正 確處分?
(A)交通部廢止該案司機員駕駛執照
(B)交通部處該案司機員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C)交通部命該案司機員停止駕駛六個月
(D)交通部處該案鐵路機構臺灣鐵路管理局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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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2), B(101), C(79), D(84), E(0) #2937586
統計: A(2802), B(101), C(79), D(84), E(0) #2937586
詳解 (共 2 筆)
#5590245
第 67-2 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 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鐵道局得依 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 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鐵道局得依 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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