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當選臺北市議員,其就職後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國立大學兼任教師
(B)私立大學專任教師
(C)悠遊卡公司董事
(D)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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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9), B(1124), C(520), D(208), E(0) #3035527
統計: A(3349), B(1124), C(520), D(208), E(0) #3035527
詳解 (共 7 筆)
#5722772
| 法規名稱: | 地方制度法 EN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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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571
甲當選臺北市議員,其就職後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 國立大學兼任教師
(B) 私立大學專任教師
(C) 悠遊卡公司董事
(D) 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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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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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B、D)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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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個立委部分
立法委員兼任公職之限制
1、不得兼任官吏(憲§75)。
2、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委行為法§11)。
3、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74號)。
4、可以兼任:民營事業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律師、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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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立法委員不可兼任下列何項職務?
(A) 長榮海運總經理
(B) 台新銀行董事長
(C) 執政黨秘書長
(D)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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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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