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等三級
(B)行政訴訟採二審制;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C)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並得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D)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可直接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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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17), C(251), D(2173), E(0) #2510716

詳解 (共 5 筆)

#4369739
行政訴訟是三級二審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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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897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流程圖 警察機關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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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319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37-9 條
1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2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
3 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

第 235 條
1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2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3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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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264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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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856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A已為錯誤選項!
第三條 之一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為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化行政法院法官專業並提升裁判品質,以達到專業、即時、有效之權利救濟。並考量員額、案件成長與國家財政等因素,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於成立地方行政法院前,司法院得善用高等行政法院既有的軟硬體資源,於該法院內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以符實際需求。設立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已無設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二、訴訟法上,地方行政訴訟庭即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訴訟庭的關係為不同審級之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件,提供人民均質的司法給付,並預為將來成立地方行政法院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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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88760
未解鎖
111.05.31修正規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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