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確認訴訟包含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未被允許或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得合併提起之
(D)確認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181), C(990), D(178), E(0) #1218214

詳解 (共 4 筆)

#1324088
又確認訴訟,乃撤銷訴訟等其他訴訟種類之補充制度,故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本法第6條第3項)。此即所謂「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
20
1
#1542954
行政訴訟法

6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 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9
0
#1324382
行政訴訟法第6條看熟即可。
1
0
#1317708
c哪邊錯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