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美國與日本簽定條約,規定:「侵犯日本人之美國人;由美國領事法庭審判,如屬有罪,當按美國法律處罰。侵犯美國人之日本人,由日本官方審判,按日本法律處罰。」同時規定:「日本政府准許美國人可以在開放的港口中自由行動;也准許居住於日本的美國僑民宗教自由,並可於適當地點建築教堂。」這個條約是:
(A)1854年簽訂的神奈川通商條約
(B)1922年限制軍備的華盛頓條約
(C)1951年舊金山簽訂的對日和約
(D)1960年所訂美日安全保障條約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此題就是在考日本史 仔細看其實很簡單文中...
未解鎖
(A) 1854年簽訂的神奈川通商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