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合同是大陸用詞。XD
【補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
44.下列何者非屬《公司法》規定之公司種類? (A)無限公司 (B)兩合公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