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法所指之同類藥物,不包含下列何者?
(A)主分子結構及適應症與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生物製劑或大分子藥物相同者
(B)適應症與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一般化學藥物相同,有效成分為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一般 化學藥物之共價鍵衍生物
(C)適應症與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一般化學藥物相同,有效成分為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一般 化學藥物之鹽類
(D)適應症與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一般化學藥物相同,有效成分為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一般 化學藥物之錯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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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2673), C(123), D(261), E(0) #3197612
統計: A(311), B(2673), C(123), D(261), E(0) #3197612
詳解 (共 5 筆)
#6066402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同類藥物如下:
一、有效成分及適應症與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一般化學藥物相同者,包括其結構上之異構物、錯化物、鹽類、酯類、螯合物或其他非共價鍵衍生物。
二、主分子結構及適應症與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之生物製劑或大分子藥物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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