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在職之外國籍勞工應如何加入勞工保險?
(A)依其意願辦理
(B)比照本國籍勞工辦理
(C)視其為職員或工人而分別處理
(D)視其母國有無互惠之規定而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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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795), C(336), D(783), E(0) #198608
統計: A(86), B(3795), C(336), D(783), E(0) #198608
詳解 (共 8 筆)
#515878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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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385
還真的是寶島....
連外國人都比照....
筆記筆記
筆記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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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76
以為本國是指外勞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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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46329
第6條第2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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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834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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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五歲勞工: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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