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銀行不得因擔任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創始機構,為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二禁止之無擔保授信,並以 該授信債權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資產,但下列哪些情形不在此限? A.土地貸款 B.建築貸款 C.政府貸款 D.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額度內之消費者貸款
(A)僅 AB
(B)僅 BC
(C)僅 CD
(D)僅 AD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4), B(28), C(587), D(84), E(0) #590486

詳解 (共 2 筆)

#3347774
政府貸款 ,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額度內之消...
(共 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006954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 32 條
ㅤㅤ
1.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2.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