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 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系科),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 員。前項教保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
(A)二十學分
(B)二十六學分
(C) 三十學分
(D) 三十二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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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736), C(53), D(1494), E(0) #578588

詳解 (共 2 筆)

#1335304
幼教師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
教保核心課程3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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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系科),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
第一項教保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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