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旅遊業者出售泰國套裝行程,每行程價格新臺幣(下同)15,000元,卻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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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Ranky Jin 高二上 (2021/05/10)
第88 II 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得撤銷之。 (標價都差了10倍了...跟我說不能撤銷??? 出題老師真的法律系的嗎...) 第91條 損害賠償之撤銷原因,受害人明之或可得而知者,不再此限。 故本題,依民法88第一項及第二項,甲因物之性質交易上為重要者,得撤銷之。又依91條但書,甲無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A)因乙明知甲商店標示錯誤,故甲得撤銷買賣契約 >>>乙知或不知在所不問,不因之影響甲得否撤銷 >>>本題標價落差十倍,甲得依據第88條第二項 物之性質,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是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於第88條第一項 甲得行使...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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