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分級,並未將下列何項性質納入考量?
(A) 經濟性
(B) 成癮性
(C) 濫用性
(D) 對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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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 B(0), C(3), D(3), E(0) #920918

詳解 (共 2 筆)

#1421700
管制藥品:習慣性/濫用性/依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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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70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

1.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2.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3.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4.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條

1.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2.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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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87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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