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小豪因未交作業而遭老師罰站,結果夥同幫派份子在BBS 上捏造老師外遇生子的消 息,請問小豪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A)構成公然侮辱
(B)構成誹謗
(C)這是在BBS 內部網站發表的,所以不成立犯罪
(D)構成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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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9), B(7981), C(25), D(10), E(0) #127698

詳解 (共 2 筆)

#371235
公然侮辱→不指出事實,公然侮辱謾罵特定之人(例:罵髒話)
誹謗→指出內容足以損害他人之"具體"事件內容(例:捏造外遇生子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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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05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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