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輔佐人(O;無權聲請)(☆)★★★(☆;...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287-1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另外當事人就看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45 下列何人無權向法院聲請將共同被告的證據調查程序分離或合併? (A)輔佐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