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於原告得提起其他行政訴訟類型時,不得提起之?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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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 B(265), C(5556), D(536), E(0) #2353815

詳解 (共 4 筆)

#4082206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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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796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1. 本條為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之規定

就權利保護的角度而言應循最適當之途徑以求滿足當事人之需求。因此若行他種訴訟能終局地解決當事人之紛爭,自不應允許提起確認之訴。

2. 確認之訴的補充性並不適用於「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原因在於撤銷訴訟係撤銷處分之效力,而無效之處分自始即因無效力存在而無法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 因此,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只能透過確認無效之訴救濟。故相對來說,「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並非處於補充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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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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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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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2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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