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訴訟之一般實體裁判要件?
(A)行政法院須有管轄權
(B)當事人須具備當事人能力
(C)當事人須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性
(D)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統計: A(164), B(110), C(200), D(1494), E(0) #190366
詳解 (共 7 筆)
「實體判決要件」,係指當事人就爭議之法律關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為實體判決,法院須於符合一定要件後,方有作成實體判決之義務,實體判決要件為所有訴訟事件程序進行時均需具備之要件時,稱為「一般實體判決要件」,亦稱為訴訟要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即為「一般實體判決要件」之具體規定;反之,不同訴訟種類如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等應各自具備之要件,稱為「特別實體要件」。
※行政訴訟之一般實體判決要件-簡易版:
1、行政訴訟須有審判之權限。
2、受訴行政法院須有管轄權。
3、原告或被告應有當事人能力。
4、原告或被告應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5、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應無欠缺。
6、起訴須未逾越法定期限。
7、同一訴訟應別無訴訟繫屬。
8、非訴訟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9、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10、起訴須合於法定程式或具備其他要件。
※各種訴訟類型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1、撤銷之訴(行政訴訟法第4條):
(1)須有行政處分存在。
(2)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3)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4)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第106項)。
2、怠為處分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Ⅰ項):
(1)原告所申請作為者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2)須該管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3)原告須主張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4)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5)須未逾越起訴之期間。
3、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
(1)原告所申請作為者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2)須該管機關對原告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實體判決要件」,係指當事人就爭議之法律關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為實體判決,法院須於符合一定要件後,方有作成實體判決之義務,實體判決要件為所有訴訟事件程序進行時均需具備之要件時,稱為「一般實體判決要件」,亦稱為訴訟要件,行政訴訟法第107條即為「一般實體判決要件」之具體規定;反之,不同訴訟種類如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等應各自具備之要件,稱為「特別實體要件」。
(D)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