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不屬訴願審理或決定原則?
(A)書面審理
(B)職權調查
(C)不利益變更禁止
(D)言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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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6), C(67), D(332), E(0) #710351
統計: A(15), B(36), C(67), D(332), E(0) #710351
詳解 (共 1 筆)
#1185080
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
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
見之機會。
第 67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
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
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
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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