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
(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B)原有十名員工之公司,因公司裁減員工,規模縮至3名員工,該3名員工
(C)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職業訓練者
(D)公立學校僱用之警衛保全人員
統計: A(2817), B(580), C(1331), D(165), E(0) #309762
詳解 (共 10 筆)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97.08.13 修正公布之第 54-1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第 8 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
(B)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勞工人數減少不影響繼續參加保險義務)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第6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I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依第7條=>原先有10人,縱使減少到5人以下亦不影響其參加保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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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沒有強制了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