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返還擔保金事務
(B)執行拘提事務
(C)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務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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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797), C(25), D(42), E(0) #1856615

詳解 (共 3 筆)

#2963785
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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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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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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