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決定書應記載事項?
(A)主文、事實及理由
(B)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C)年、月、日
(D)訴願程序進行過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215), C(28), D(1814), E(0) #3399642
統計: A(9), B(215), C(28), D(1814), E(0) #3399642
詳解 (共 2 筆)
#6457041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決定書應記載事項?
(A) 主文、事實及理由✔️訴願法第89條第1項第3款明定的應記載事項。
(B) 決定機關及其首長✔️訴願法第89條第1項第4款明定的應記載事項。
(C) 年、月、日✔️訴願法第89條第1項第5款明定的應記載事項。
(D) 訴願程序進行過程❌
(A) 主文、事實及理由✔️訴願法第89條第1項第3款明定的應記載事項。
(B) 決定機關及其首長✔️訴願法第89條第1項第4款明定的應記載事項。
(C) 年、月、日✔️訴願法第89條第1項第5款明定的應記載事項。
(D) 訴願程序進行過程❌
雖然訴願決定書中的「事實」部分可能會略述重要的程序進程,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必須詳細記載「訴願程序進行過程」作為一個獨立的應記載事項。其重點在於案件的實體事實與法律理由。
|
訴願法第 89 條 (訴願決定書應載事項) I.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A)。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B)。 五、年、月、日(C)。 II.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
2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