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不適用於政務官
(B)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當然停止職務
(C)停職中公務員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D)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不得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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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81), B(265), C(443), D(746), E(0) #603303
統計: A(8081), B(265), C(443), D(746), E(0) #603303
詳解 (共 10 筆)
#1331426
補充: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政務人員適用的懲戒處分: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六、減俸。 七、罰款。九、申誡。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政務人員不適用的懲戒處分:
四、休職。五、降級。八、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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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788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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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208
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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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207
懲戒法第7條規定:公務員因案移送公懲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但公務員涉案中是否即時移送懲戒諸多爭議,建議於懲戒法或訂定施行細則將涉案中公務員移送公懲會審議作明確規範,以避免各機關標準不一,造成機關人事單位與涉案同仁無謂爭執。又公務員因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移送懲戒者,於懲戒尚未議決前,已屆齡退休,可否准其退休,執行上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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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209
(C)第5條 依前二條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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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19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有新修正,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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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567
第8條(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禁止)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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