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 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幾小時?
(A) 4 小時
(B) 6 小時
(C) 12 小時
(D)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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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163), C(393), D(3865), E(0) #3092553
統計: A(334), B(163), C(393), D(3865), E(0) #309255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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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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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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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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