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必要時應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B)社會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四十八小時
(C)教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D)電視、網際網路,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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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9), B(6117), C(345), D(168), E(0) #3184833
統計: A(1039), B(6117), C(345), D(168), E(0) #3184833
詳解 (共 9 筆)
#6000478
家庭暴力防治法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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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8816
(A)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必要時應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第48條第1項: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B)社會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四十八小時
⭢第50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教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49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D)電視、網際網路,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第50-1條第1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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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3013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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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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