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除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
下列何者?
(A)2 年以上 10 年以下
(B)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C)3 年以上 12 年以下
(D)4 年以上 15 年以下
統計: A(65), B(125), C(238), D(19), E(0) #1728584
詳解 (共 3 筆)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7條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二、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並以辦理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7 條 第三項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二、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並以辦理專科班、學士班或碩士班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非現行法規)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 7 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類題
34.各該實驗教育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期間辦理評鑑,下列何者正確?
(A)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每 3 年辦理評鑑 1 次
(B) 專科以上教育階段:每 2 年辦理評鑑 1 次
(C) 評鑑小組應就縣(市)政府之實驗教育學校評鑑指標,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D) 評鑑結果為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對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輔導、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並予以減少招生人數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75662
答案:A
難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