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機構通報 時,應於幾日內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料?
(A)1 日
(B)3 日
(C)5 日
(D)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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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59), C(39), D(140), E(0) #1728587

詳解 (共 4 筆)

#2655089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5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機構通報時,應於三日內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料,並檢具第三條第一項之資料報本部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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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934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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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776

※已修法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原名稱: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3 條
各主管機關、學校及機構(以下合稱查詢機關(構))得對不適任教育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建置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查詢機關(構)辦理教育人員不適任資料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前項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8 條
教育人員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者,其服務學校、機構應於解聘、停聘或免職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處理情形、送達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之教育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或機構首長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非現行法規)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第 5 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機構通報時,應於三日內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料,並檢具第三條第一項之資料報本部複核。
不適任教育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核准解聘後三日內逕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建置資料,並檢具第三條第一項之資料報本部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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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429
三日內
1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
2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於3 個工作日內召開第1 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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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33342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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