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版)108.06.05 (生效日期另行公布)資料來源教育部法規
第 33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33 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原名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5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