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返還擔保金事件
(B)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C)分析卷證資料
(D)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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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45), C(81), D(37), E(0) #1651282

詳解 (共 4 筆)

#2526989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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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1508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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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407

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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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012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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