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若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僅向其餘法定代理人為之
(B)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依訴願人之聲請為之
(C)訴願人有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除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向本人送達之必要外,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D)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應定期命其補正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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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 C(51), D(46), E(0) #690654
統計: A(16), B(4), C(51), D(46), E(0) #690654
詳解 (共 3 筆)
#5160747
第 44 條
I.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A-1);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D)
II.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III.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A-2)
第 43 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為之(B)。
第 35 條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第 46 條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C)。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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