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對於訴願案件,不得為下列何種決定?
(A)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B)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
(D)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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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36), B(113), C(349), D(312), E(0) #152263

詳解 (共 7 筆)

#140073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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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217
請記撤銷  變更  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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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54
如果能做更不利的處分..人民誰敢去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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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598
不利益變更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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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860
依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對於訴願案件(...
(共 1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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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215
不得看成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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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61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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