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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5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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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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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廷 (2012/08/24)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米雪兒 小六下 (2014/05/13)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7F
行百里者半九十 研二下 (2018/10/02)

有:2年

消滅時起:5年

8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6/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

修正公布第 1030-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

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

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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