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阿摩線上測驗
4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19/09/21)
司法院釋字775解釋(2019/02/22) 《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不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的規定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正,因為要加重前行為還是後行為不明確。 《刑法》第48條則是全部違憲立即失效。 第 48 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
5F syuan 大三下 (2021/08/01)
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編 註: 本條文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有 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 機關應自本解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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