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呂先生 102 年全年度共計獲得稿費收入 300,000 元,則申報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稅所得為何?(假設
稿費收入之必要費用為收入 30%)
(A)執行業務所得 84,000 元
(B)其他所得 120,000 元
(C)薪資所得 120,000 元
(D)薪資所得 8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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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 B(26), C(11), D(39), E(0) #970098
統計: A(564), B(26), C(11), D(39), E(0) #970098
詳解 (共 1 筆)
#1190523
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23款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第14條第1項第2款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8-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300,000-180,000)*(1-30%)= 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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