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國民有下列何一情事,得申請改姓?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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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5), C(1602), D(81), E(0) #1718309

詳解 (共 3 筆)

#2621948

姓名條例

8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C)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A)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B)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5
0
#2711297
A,B,D----改名
3
0
#3627554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姓名條例 第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姓名條例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姓名條例 第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7453
未解鎖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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