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 務至我國境內,其營業稅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免徵營業稅
(B)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由該境外銷售人為納稅義務人
(C)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由勞務 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日內繳納
(D)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九十六萬元者,銷售者 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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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12), C(140), D(48), E(0) #2333093

詳解 (共 3 筆)

#4124868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三、稅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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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58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第 2-1 條
 (外國跨境電子勞務業者為納稅義務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國內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亦有國人至境外設立營利事業,並委託境外網際網路服務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架設網路平台、建置電子服務及收款系統,透過該網路平台銷售勞務予境內外消費者之情形,該網路平台銷售對象如為境外消費者時,非屬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自然人時,因該事業於境外註冊,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上述規定,屬境外電商在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為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須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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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433
C.次期15日內
D.114年修正為60萬(原4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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