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按我國現制,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籌措,依學理而言係採取下列何種制度?
(A)恩給制
(B)功績制
(C)共同提撥制
(D)社會分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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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1), C(1281), D(15), E(0) #140849

詳解 (共 1 筆)

#1516762

公務人員退休法 1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8471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112%15%之費率,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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