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何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A)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B)專長不符
(C)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
(D)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二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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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5), B(59), C(89), D(103), E(0) #140859

詳解 (共 8 筆)

#3080329
第 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n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n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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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833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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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801
領取失業給付滿6個月不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 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 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是以,被保險人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後, 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領滿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 且再就業加保滿1年以上再次發生非自願離職事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仍得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至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 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 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EX:假設王小明12/31被解聘,他1/4去申請失業補助津貼,服務站當日會推介一份工作 依補助辦法他如果在1/17內未就業,1/17日再回就業服務站申請確認失業   通常1/31就會將失業津貼匯入他指定的帳戶囉~~之後就業服務站會再告知他下次認證   時間期限為何(通常是隔一個月,但仍依服務站給予的時間為主) 且需繳回求職證明(如果服務站幫你推介那會在期限內要你寄回回覆卡,若自行   104/1111人力銀行求職,會要求你列印您所應徵公司已開啟紀錄,若你 有應徵且對方已經開啟閱讀您的履歷表,系統會發MAIL告訴你已經被開啟閱讀的信函)     若王小明在4/1找到工作了,那麼勞保局將會發給他就業津貼的獎金,   以失業津貼一萬八而言,王小明可一次領回兩萬七(18,000*0.5*3,因為4月還沒領) 且若"兩年內"他又不幸再度解雇且符合申請資格,將可"再領六個月"之失業津貼。   反之如果王小明於此次"領滿六個月"的失業津貼,那麼若他"兩年內"不幸又被解雇 他則只能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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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197

失業給付: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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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269
就業保險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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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0364
就業保險法第13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D)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A)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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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800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 假設你失業津貼可以領一萬八,你在第四個月就已找到工作, 那就業獎助津貼就是18,000*.5*3=27,000 一次發給你。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 假設你失業津貼可以領一萬八,你在第四個月就已找到工作, 那就業獎助津貼就是18,000*.5*3=27,000 一次發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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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799
具備"非"自願性離職的資格 (意思是公司是根據"勞基法"的條款將你解雇,自行離職或因行為不當被解雇不在此範圍) 再來必須具有繼續公司意願或工作能力 (如果你"已"申請失業津貼,每月要提供"兩次"求職紀錄才能核准津貼補助) 然後從你去就業服務站登記申請補助14天內 服務站會幫你推介一個工作 若能無法順利就業 那麼他們會幫你申請失業津貼 金額為離職前半年之投保金額60% 給付的標準及期限*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      第15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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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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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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