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某漁港依據漁港法於其港區內設置告示:「禁止游泳、垂釣等,防礙漁船安全出入之行為」。此一告示
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行政指導
統計: A(1750), B(2133), C(71), D(446), E(0) #1410343
詳解 (共 10 筆)
某漁港依據漁港法於其港區內設置告示:「禁止游泳、垂釣等,防礙漁船安全出入之行為」。此一告示 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行政指導
這題想很久,雖然選對,但還是提出來跟大家討論
(A) 這個選項讓我聯想到『禁止性標誌』與『警告性標誌』的法律性質,禁止性的標誌屬行政處分,而警告性的標誌則屬事實行為的一種,如果這題沒有最前面那一段話,改成行政機關設置『禁止游泳、垂釣的禁止號誌。』這種禁止性的標誌,那麼可能就是行政處分了;又若改成行政機關設置『此處水深,小心暗流。』這種警告性的標誌,那又是一種事實行為了。
(B)我覺得有法律的授權,是本題的題眼,又再一步檢視,法規命令是針對不特定人、是具有循環性的抽象事件,不跟題目有所違背,所以選了B。
(C)對內不對外發生法效果,是可以先刪除的選項
(D)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僅是一種勸告、建議的事實行為,如果這題改成『颱風來襲,呼籲民眾禁止在岸邊游泳、垂釣。』,可能是可以考慮的選項。惟雖然行政程序法上明訂行政指導是針對『特定人』,但是我覺得大家可以不用太執著這個點,因為學界上認為此處雖為特定人,但其實也可以解釋成『可得特定之人』,例如颱風來襲,某村因為地理環境堪憂,該行政機關建議該村暫搬此處,假設該村有200多人,要如何特定? 但它到底還是一種行政指導,所以解釋成可得特定就可以了,但是沒辦法,法條已經訂了,又不修法,只能自己注意了。
「法規命令」需同時具備二要件:
1. 基於法律授權→此公告是依據漁港法。
2.對不特定人民(機關外部人)所為抽象性發生法律效果之規範→此禁止公告的規範效力使游泳丶垂釣之人民受到拘束。
這題我感覺大家都落入盲點了
大家都覺得是因為漁港法所以是法規命令
但是一般處分也是要依據法令啊
像禁制標線大家都知道是一般處分
但是98年裁字622號就有寫出來
交通主管機關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各地設置交通標誌…………,足證禁制標線之性質非屬法規命令,而是行政處分。
由此可知跟依據漁港法是沒關係的
那為什麼這是法規命令呢?
各位別忘記了
一般處分跟法規命令最大差別是
一般處分是具體、確定 EX:禁止通行、禁止停車。
法規命令是一般、抽象
此題題幹是 禁止游泳、垂釣等,防礙漁船安全出入之行為 前面看起來很具體
但是妨礙安全出入之行為非常抽象啊!
我認為此題應該放在的重點應該是在具體和抽象間的差距
若改成禁止游泳、垂釣就變成一般處分了
千萬別被漁港法三個字誤導啊
以上是我一點淺見歡迎討論
這放在申論題的話,是可以討論的,因為號誌和標誌在學說上介在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間。沒錯,是之間。本題是選擇題,關鍵在於漁港法。
如果說它是法規命令,最具爭議的一點就是它只針對"港區"附近的人,就這一點已經將不特定人變為可得確定。
再來,藉由標誌的舉輕以明重的道理,妨礙漁港出入的行為其實很具體而且看到標誌的人可以預知。
受規範者:路過者(多數不特定人民)、禁止游泳、垂釣等,防礙漁船安全出入之行為(抽象行為)→ 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