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其訴訟提起期間為何?
(A)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30 日內
(B)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60 日內
(C)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1 年內
(D)無期間之規定,惟相對人提起時須有確認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55), B(807), C(295), D(3459), E(0) #981908

詳解 (共 10 筆)

#1207306
第 6 條          確...
(共 3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7
0
#1649795

 

____請求前____|___請求後____

               無時間限制 請求30內


71
2
#1307492
請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
只有規定有關第4條(撤銷訴訟)和第5條課予義務)之訴訟提起期間......2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49
1
#3001923

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期間之規定

*惟相對人提起時,須有確認利益

41
0
#1224709

意思是:他並沒有限定時間,但是要原告確認這個法律違法是有意義的,或是有什麼利益的才 可以

35
0
#1538632

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也就是原處分機關30內不理你.就可以提出訴訟,但是你多少期間內要提出,沒有限制.

簡單說~~~~30天後,隨便你要哪天提出

以上是我看各位解答的想法,不知道對不對


25
0
#1339086

所以...原處分機關未被允許後或者超過30日不作為=>即可無限期提確認訴訟意思嗎? 

您指的意思不是說很正確,我稍微解釋一下。
1. 確認訴訟雖沒有訴願先行(向處分單位的上級訴願),但仍需餞行行政自我修復的一個過程,就是""跟行政機關確認該行政處分是否無效""但30天未得到答覆,或乾脆說有效。這時候就可以提起確認訴訟,這是確認訴訟之""始""
2. 而確認訴訟的時效為何無期限,但限定有即受利益時才可以提起,例如我上面舉的例子,或是再舉一個例子(我忘記是釋字還是判決的例子),申請參加國家考試,卻因為某項資格條件不符所以被拒絕參加考試,此時如果向法院提任何訴訟(撤銷拒絕考試的行政處分、或是課與參加考試的訴訟)都沒有意義因為該考試已經過了 ,無實益的判決是不受理。
此時,

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該考試的資格規定是違法或無效的,以確保日後的考試資格符合可以參加。

但可能那個考試是數年才考一次,不見得何時想要再考,如果向其他訴訟一樣仍有提起時效,
就會發生上次考試資格不符合(報名才一周,一周內光訴願都還沒有結果),無限循環無法訴訟的問題,
才有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申請確認訴訟,訴訟贏了後,可以依照訴訟意旨報名下次的考試。(但如果不是以判決測銷該資格認定,此一確認訴訟的利益是歸於原告本身,意指其他同樣有資格的人未訴訟,並非可以適用該訴訟意指申請報名)
22
0
#1312284
確認訴訟主要來自與確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而向處分機關確認而〝未被允許〞時,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此時提起之時點為處分機關未允許後30日內(類似訴願時效),而何時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端看何時會需要該行政處分,所以並沒有時間限制。
17
1
#2520072
無期間之規定,惟相對人提起時須有確認利益...
(共 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456063

其實他期間的規定就是你想確認的法律關係對你還有影響的時候 只要確認本身還有實益法律關係還影響著你  就允許你提起

30天後始得提起的用意是  讓行政機關可以自我修正 給行政機關留的時間

30天後 你就可以隨意  一直到確認法律關係的動作已經對你沒意義為止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