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其訴訟提起期間為何? 
(A)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30 日內
(B)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60 日內 
(C)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起1 年內
(D)無期間之規定,惟相對人提起時須有確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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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38), C(10), D(195), E(0) #1545196

詳解 (共 1 筆)

#2246007

行訴法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請求前無時間限制 → 請求後 30日內不為確答再提起)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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