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下列何者不得補正?
(A)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
(B)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C)公務員應迴避而未迴避
(D)處分之作成應經其他機關參與而未經其參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0), B(128), C(6014), D(781), E(0) #184532

詳解 (共 8 筆)

#694647

只要記得  實體違法  實體違法 實體違法 實體違法 實體違法 就不能補正   該迴避不迴避   明顯違法

其他選項都是程序上   補上就行了   請服用
76
2
#388906
C:就要立即向公務員的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議了
7
0
#2250073

針對C,相對人的救濟手段有: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也就是原處分違法等...)違法處分用撤銷。




7
0
#3838779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4
0
#1098919
沒有事後迴避的...決定都做出來了

4
0
#339243

D都會把他想成缺乏事務管轄,請問有什麼方法記呢?

3
1
#2250141
謝謝解答
(共 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2249903
所以C應該是得撤銷嗎?因為在行政處分無效...
(共 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35229
未解鎖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
(共 2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