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不是裁判離婚之原因?
(A)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B)生死不明已逾 1 年
(C)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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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863), C(323), D(1272), E(0) #3164056
統計: A(41), B(1863), C(323), D(1272), E(0) #3164056
詳解 (共 8 筆)
#5981993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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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737
參考民1052 裁判離婚之原因
選項B應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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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877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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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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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890
"生死不明已逾 1 年"是第976條解除婚約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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