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與其僱用之外籍看護工約定,如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得終止勞動契約,且應賠償未服務滿 1 年之賠償金,下列何者錯誤?
(A)該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當然無效
(B)勞動契約不得事先約定受僱者有懷孕時,應行離職,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C)該約定並未直接規定懷孕應終止契約,而是工作不能勝任
(D)外籍看護工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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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300), C(2703), D(84), E(0) #3164061
統計: A(653), B(300), C(2703), D(84), E(0) #3164061
詳解 (共 2 筆)
#5982000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一條規定: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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